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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拥有一套房产,位于市区的一座楼的一个单元,总面积为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出售给买方。售价为人民币一百万整(原楼价为人民币一百万整)。
二、买方已核实上述房屋,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相关资料,同意支付上述房产的价款。买卖双方自愿达成交易。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买方当即将房产的全部价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房产价款后,将房产权证书及相关资料交付给买方。
四、买卖双方成交后,买方应携带房产权证书前往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从而使房产所有权归属于买方。
五、如果卖方所卖房产存在抵押、按揭等未清的手续,由卖方自行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支付了房产价款后,如果卖方无法交付房产,卖方应立即退还房产价款,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经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计(页数)页,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公证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签名)
买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