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商品买卖合同书范本6篇模版范文,欢迎各位阅读和下载,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销货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充分协商后,为促进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具体品类(种)的交易,需要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的条款可附在协议书中,同时视为合同附件。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双方在签订成交单时,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如甲方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无法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对于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无法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按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可能存在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由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的质量标准,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以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如果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并由乙方承担额外的包装费用。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于合同期内的商品,可以考虑按照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照承运部门的规定最迟、最早的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以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于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如果其有效期在2/3以上,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甲方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照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果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手续。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的,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于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如果需要甲方协助,甲方应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以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5日内答复。如果是多发、错运的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并且不得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如果商品的外包装完好无损,但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如果责任确实属于甲方,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查询。
如果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损失。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涉及外贸查询的期限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如果超过期限,甲方不再受理查询。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合。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收到“查询单”后,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对于一张调拨单所列的一个品种,如果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不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于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到工厂,将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并及时妥善办理。
在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对于具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如果异地货款结算,可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于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以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者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差额。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与造成的损失不相符,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