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船东或甲方的规定或国家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以及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而被遣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2、乙方因走私、贩毒、吸毒、嫖娼或违反船舶停靠地法律、法规而被刑事处罚或罚款时,乙方自行承担刑事责任及罚款。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合同奖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并在合同期内不向任何组织就船员薪酬问题提出要求,不接受任何组织或在其影响下由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对于在国际组织强行要求下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报酬,乙方有义务全额将此报酬返还船东或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以此数额为标准从乙方合同奖金中扣除,并保留向乙方追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保护与保险
1、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与船上其他船员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甲方按船东规定发给乙方工作服或工作服费用。
2、甲方保证船东或其管理者为乙方办理合同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或意外死亡,甲方负责向船东或其管理者索要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的保险金,并全部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或病住院,医疗费用由船东或其管理者支付,甲方负责督促船东或其管理者按合同规定执行。
3、甲方不得挪用支付给船员的因工伤或意外死亡赔偿金,乙方也不得向甲方索要超出船东或其管理者赔付标准以外的补偿。
4、乙方在船期间,由于潜在的疾病突发或乙方有意隐瞒的旧病复发,其在船期间的治疗费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甲方不再负责其再次发作后的治疗费用。
5、乙方在上船前及合同终止后发生的疾病及意外身心和身体伤害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合同期内罹患或发现的下列疾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负:各种性病、艾滋病、镶牙以及乙方在未上船前已经患有的各种慢性疾病。
第六条、双方商定补充条款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签订,共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