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劳动纪律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订的《员工手册》和其它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形象,努力做好工作。
乙方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经法人代表授权方可,未经公司授权或以乙方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自行承担。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数额达伍仟元以上(含)的;
3.违反《员工手册》,符合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4.员工提供虚假个人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岗位要求重要证明材料,致使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经公司调查证实,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5.蓄意损害公司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
6.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7.组织职工擅自罢工,有意制造事端的;
8.办公时间内进行娱乐、赌博活动的;
9.改、伪造单据、证明材料的;
10.违反公司保密制度,符合保密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11.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12.其它触及刑法及行政强制性规定行为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劳动法给予经济补偿:
1.乙方工作中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2.乙方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经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4.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5.国家劳动法上规定的其他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