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方及乙方办案人员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 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安排的办案人员具有合法正当理由不能继续提供法律援助时,乙方另行安排办案人员。
3. 乙方办案人员应当保守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 乙方及乙方办案人员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的,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本次法律援助活动。
第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本协议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协议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
第七条 本协议壹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承办人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甲方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过法律援助中心的审查,甲方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因此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法律援助。
根据协议的第一条,乙方将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在与一案件有关的程序中提供法律援助,并担任甲方的代理人。甲方需要向乙方办案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根据协议的第二条,甲方有一些权利和义务。首先,甲方必须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提供真实的案情事实和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不能隐瞒或虚构。其次,如果甲方对办案人员就案件提出的分析意见有不同看法,可以向乙方反映,但乙方经调查后认为办案人员提出的意见合理、合法时,甲方应当接受。第三,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安排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或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更换办案人员,但必须说明具体理由。最后,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进行违法活动。
根据协议的第三条,乙方也有一些权利和义务。首先,乙方及其办案人员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其次,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乙方安排的办案人员因合法正当理由不能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乙方将另行安排办案人员。第三,乙方办案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最后,如果乙方及其办案人员发现甲方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乙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终止本次法律援助活动。
根据协议的第四条,如果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协议的第五条,如果有事项无法在以上条款中明确,可以在该条款下特别约定。
根据协议的第六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如果由于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将视为已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果甲方需要继续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援助,甲方应向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
根据协议的第七条,本协议是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承办人员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协议的第八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根据协议的最后一部分,甲方和乙方各自签署协议,并填写签约代表、签约时间和联系电话。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良好的资本运作能力和强劲的市场开拓能力,乙方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和成熟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开发武汉博震大康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开发主体
1、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注册成立的武汉博震大康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博震大康)为大康集团总部及国际显示器广场项目的开发投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