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乙方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聘条件;
2、年度考核不合格;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4、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第十八条如乙方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接受其他适当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协商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第十九条如乙方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
3、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在合同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如乙方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提供工作条件;
3、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如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承担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九、其他
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没有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