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本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
14.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满后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及盖双方合同用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应。
16.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在此合同中,出卖人将向买受人出售煤炭,并提供以下信息:收货人的名称、发到站、煤炭的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以及数量。
二、合同执行期:
本合同的执行期为20__年5月30日至20__年12月31日。
三、交(提)货方式:
具体交(提)货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四、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
在交货前,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所有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煤炭单价:
六、计价标准:
根据公司的验收结果(包括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等),确定煤炭的计价标准。
1.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800千卡/千克以下且大于5200千卡/千克时,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500千卡/千克以下且大于4800千卡/千克时,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
3.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在4000千卡/千克以下且大于4500千卡/千克时,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当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4000千卡/千克时,买受方有权拒收。如果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超过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超过1.20%,买受人有权拒收,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在20%至24.99%之间,扣2元/吨;在10%至20%之间,买受人有权拒收,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低于10.00%,买受人拒收。当挥发份超过8时,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