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以下内容是小编根据各位的需求,为大家整理出的有关于业主的权利2篇文档,欢迎各位阅读和借鉴。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或经营性房屋,业主对其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和设施的共有权;同时也包括对共有道路和车位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和车库的法定用役权。
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以及排除危险和妨害的请求权。
共同管理权
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的物理性能进行维护,以及保证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权利。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对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定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Client/Owner)。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或投资人专门为工程建设项目设立的独立法人。业主可能就是项目最初的发起人,也可能是发起人与其他投资人合资成立的项目法人公司;而在项目的保修阶段,业主还可能被业主委员会(由获得了项目产权的买家或小买家群体组成,在国外也被称为业主法人团)取代。在中国传统的基本建设投资与建设行政管理体系中,业主也被称为“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