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6.1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 提供虚假信息;
2) 隐瞒与订立或履行甲方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的重要事实;
3) 引诱、唆使劳动者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
6.2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1) 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服务费,超过三个月的;
6.3 任一方因另一方而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足额赔偿。因严重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另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当月服务费总额的贰倍。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
7.1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8.1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本合同的名称仅具提示作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各条款内容确定。
9.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9.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