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组织纪律性原则::各相关人员一切以大局为重,严格服从暴力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保持通讯畅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及不作为,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5.2紧急处理原则::暴力性医疗纠纷的现场处置工作侧重于现场秩序的控制,以迅速及时控制事态发展为核心,尽可能减少损失,避免不良影响扩散,调动处理医疗纠纷的综合力量。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创造条件。配合医调会积极采取教育疏导,制止医患双方过激行为,阐明医疗纠纷处理的合法途径,引导纠纷事件向平稳解决方向发展。
5.3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主动电话报告。护士->医师->科主任->医务科(总值班)->院领导->县卫计局。当事科室、医务人员须在12小时内就事件经过递交书面报告,科室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5.4纠纷处置
5.4.1当事科室或医务科负责接待,听取患方意见,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妥善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5.4.2患方要求协商的,医院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
5.4.3医务科组织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同时对患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医务科与科室主任共同决定接待患者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
5.4.4医务科通知医院法律顾问到场,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置。
5.4.5医务科工作人员在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病历、实物由医院保管。
5.4.6患者在院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停尸房或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并在病历中记录。
6.暴力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响应与终止
6.1响应:医院出现暴力性医疗纠纷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暴力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承担纠纷现场的处置指挥、协调工作,各应急处置小组按职责要求妥善处置纠纷,同时报告派出所、县卫计局。
6.2终止:医疗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恢复后,医患双方通过协商或进入调解、诉讼等途径,应急预案响应终止,转入一般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在医疗纠纷处置结束后,医务科应及时向县卫计局医政科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总结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的结果。
7.公布实施预案。本预案的草案或修改稿,经上报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应急办负责对全院公布
8.应急预案的维护及管理。保卫科定期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的效能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修改。(两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