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合同的变更 劳动纪律 保险及福利待遇
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乙方且不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按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
(5)未经甲方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6)试用期满后,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调整乙方职位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9.3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9.3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9.5甲方根据本合同第2.3或第5.2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6鉴于乙方系掌握甲方商业机密的人员,故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壹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乙方须在该壹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及按甲方的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甲方审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条款解除本合同。
9.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情况的有关规定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
10.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或乙方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