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特别约定
第十四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类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己送达乙方一份,乙方对该规章制度已有充分的了解并愿意遵守执行,在乙方签字确认后,该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劳动合同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后,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执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七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难以确定的,则按未履行的合同年限,每一年向用人单位赔偿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若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通过隐瞒自己的真实信息或伪造、提供假信息等欺诈方式致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7)乙方不能胜任本合同规定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进行合同规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因甲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4)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保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