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电器照明除公共部分外,户内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用电器(包括灯具)由买房客户自行采购安装。
(3):电视系统根据设计入户,电视接收天线的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电话线入户、宽带网络线入户,安装智能对讲机。
4、电梯工程采用合资电梯。
5、小区内的环境绿化工程,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须满足园林绿化的规划指标),标准经甲方确认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6、小区内的消防系统工程,按消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7、人防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门审定的意见执行。
8、防盗系统工程,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设计并施工,小区内的电视监控防盗系统标准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9、小区内的游泳池、会馆及商业用房由甲、乙双方确定并包含在小区的建设内容之中,但不包括会馆及商业用房的室内二次装修。
10、变配电工程,按设计图纸执行。
11、屋顶露台地面,水泥沙浆找平(含防水)。
12、楼梯:水泥沙浆抹面,防滑耐磨涂料面层,铁艺栏杆、木扶手;复式单元的楼梯水泥沙浆找平。
13、阳台地面、围护为结构地板、铁艺栏杆,均须符合设计标准。
第八条、特别约定
1、本项目如涉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防盗报警、宽带网络等系统的初装及开户费用由乙方垫付,在客户办理入伙时直接向客户收取,未售出而分配给甲方的部分,由甲方在分配时按面积及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建设标准建设,不得降低交房标准。本项目交房标准如有提高,所增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影响销售分配比例,但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的除外。
3、本项目的所有对外营销广告由乙方设计、制作和发布,但所设计的方案必须报经甲方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4、本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组建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一方同意的基础上也可由另一方单独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5、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佰万元(¥:万元),作为乙方履约定金,不计利息。本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如数返还定金。
6、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本项目用地及其建设工程设定担保物权或成立租赁权。任何一方应保证本项目或共管帐户不受任何一方自身债权债务纠纷等法律风险的影响,以致本项目或共管帐户出现法院查封等法律后果;若出现以上情形,自身有法律纠纷的一方应在本项目以外另行提供有效资产解决自身的有关法律纠纷,不得影响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否则按第九条第3、4项的约定处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
6项约定的,乙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日内,除双倍返还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实际投资的全部投资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实际投资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投资是指乙方前期发生的各种委托设计费用、报建费用及临建已建工程和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
3、在本项目合作开发审批之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按照实际投资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在建工程经双方进行结算后由甲方及时退还实际投资给乙方。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的约定,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定金及违约金不足补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乙方除在规定时限内补救完成外,还需承担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7、在本项目总体规划通过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终止合作。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赔偿款不少于以下金额:未开发建筑面积(违约时未开发土地面积×容积率)×【销售单价(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每平方米建安成本(以违约时的评估值为准)】×50%如本条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冲突,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