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退伙需提前3个月告之其他合伙人并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股份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时转让者有自主权,他人无权干涉。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负责人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从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状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5)在不违反法律条例的前提下各合伙成员有权自主处理事务。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收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损失由该合伙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各合伙人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延续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延续:
(1)合伙事业有盈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主要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大的前景。
第十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