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立紧急处理机制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应迅速及时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 建立月检、季检制度,对每名保安各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以督促提高保安人员的工作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第十五条 岗位执勤的保安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制度规定及巡逻规范要求,熟悉各区域周围的地形、地势及设施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区域内发生的一切可疑情况,在问清来意、进行登记之后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核实。
五、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费标准为:
保安员每人每月 元人民币。全年费用: 。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费实行按 预付制,以 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保安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第二十条 甲方应为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执勤装备、通讯技术设备。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责任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保安员的工作,对保安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甲方负责处理保安员在执勤中与甲方人员及进入执勤区域的外来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保安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义务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甲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服务,有权拒绝甲方指定负责人以外人员的直接指挥。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支付保安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如工伤、医疗等)等福利费用和伙食费,提供保安员执勤所需的制式服装。
第二十八条 乙方负责保安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保安员违纪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保证所派保安员具备任职岗位职业资格。
第三十条 乙方应及时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保安员。
七、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内遇国家或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化,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调整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三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一方要求续签,应在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所聘保安员总数 人一个月的服务费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