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3)退伙需提前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所有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听取合伙总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准。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全体合伙人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