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 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
(二) 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的终止与结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双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在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又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事业解散后15天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偿后如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出资的,应当赔偿有此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而导致合伙门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是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共同协商,本着有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 本合同一式四分,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 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