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及平时维修⽤⽕,必须报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实施。
2、⽤⽕必须做到“三定”(即定⽤⽕地点、定专⼈负责、定防⽕措施)。⽤⽕设备必须符合防⽕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
3、使⽤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资仓库、重要机房、变配电间、机动车库等要害部位,严禁吸烟、使⽤明⽕。
4、⼤楼内禁⽌使⽤煤油炉、酒精炉、煤⽓炉(机关⾷堂除外)等明⽕设备,严禁焚烧废纸等可燃物。
(⼆)⽤电。
1、未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不准接、拉电⽓线路,临时确需⽤电的单位,必须报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由职能部门组织本单位的正式电⼯安装,⽤完必须及时拆除。
2、电⽓设备和电⽓线路按技术要求定期测试、维护检修,严禁超负荷运⾏。
3、⼤楼内禁⽌使⽤电炉、电熨⽃、电取暖器、电饭煲、电⽔壶、电热杯等电热器具。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的,须经本单位负责⼈同意后送安全保卫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专⼈管理。
4、变配电间实⾏正式电⼯昼夜值班管理,⾮正式电⼯不得单独操作变配电设备。
5、照明线路更改,动⼒线安装(动⼒线应外加⾦属护套管),必须由市综合办公楼机电设备部负责勘察设计、安装、施⼯。
(三)⽤⽓。
1、使⽤管道煤⽓和⽯油液化⽓,应由经过培训的⼈员进⾏操作和管理,未经培训不得操作和管理。
2、市综合办公楼⾷堂备⽤的⽯油液化⽓钢瓶,必须存放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液化⽓专⽤仓库,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落实专⼈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油液化⽓钢瓶带⼊⼤楼。
3、未经安全保卫部同意,禁⽌危险物品带(运)⼊⼤楼。
四、消防设施管理
(⼀)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机电设备部应按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消防设备(消防监控设施⾃动报警、⾃动喷淋、消⽕栓、消防泵、灭⽕器等)进⾏技术检测、维修,保持良好状态。
(⼆)市综合办公楼安全保卫部、机电设备部应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每年联合组织1-2次消防、灭⽕系统综合演练。
(三)消防设施周围和消防安全通道处严禁堆放杂物,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不准⽆故按动报警按钮,不准擅⾃动⽤灭⽕器具和设施。
(四)市综合办公楼监控室的⼯作⼈员,应接受消防监控专业知识培训后⽅可上岗,⽆关⼈员不得擅⾃进⼊。
(五)机关内各单位的消防器材配置⽅案,由安全保卫部会同各单位(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由各单位负责保管、使⽤。
五、消防重点部位管理
(⼀)安全保卫部每⽉对消防重点部位进⾏⼀次安全检查。
(⼆)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清五落实”。即:要做到⽕灾危险性清,防⽕责任⼈落实、义务消防员落实、消防管理制度落实、灭⽕器材落实、灭⽕预案落实。
六、基建项⽬、装饰⼯程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内新建、改建、扩建基建项⽬,装饰⼯程必须经市、区消防部门、安全保卫部审核同意后⽅可施⼯。各单位应加强对⼯程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施⼯单位严格执⾏防⽕安全制度,杜绝违章作业。安全保卫部应经常检查、督促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
⼀、各科对⼲部职⼯每年⾄少进⾏两次⽤电、防⽕教育,对重点防⽕部位每季要进⾏⼀次安全检查。
⼆、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员要能熟练使⽤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