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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7篇

发布时间: 2023-06-09 10:00:29

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5

1、病案科病案库由病案室管理人员专人管理,非本科室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2、库房内设置必要的设备,记录温、湿度,根据季节变化及时调节,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3、必须做好库房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虫、防霉等工作,及时更换防虫、防霉药物。

4、严格遵守防火、防盗安全制度,严禁用火,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研究在病案库房内使用违禁电器,严禁在库房内手机、蓄电池充电灯。病案库房应备有灭火器材,自动消防系统,每位工作人员都应掌握一般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能维护保养。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须经常检查,破损设备和电线须及时维修和更换。

5、定时做好库房内唯独记录,配备专业的除湿器和温度计,控制库房温度在14°C-24°C之间,相对湿度在45%-60%之间。白痴病案室库房自然通风和自然光线充足,绝对不设置成“死库”。当照射病案光线太强时,窗帘关闭,而光线不足时,照明系统开始工作。

6、兵安徽的排水管路须经常查看维修,确保存放病案的库房干燥。

7、病案室密集架不直接落地,以防病案跟地面直接接触。

8、定期用杀虫剂和灭鼠药进行杀虫灭鼠处理(杀虫剂、灭鼠药长期存放在病案架上,如有过期,及时更换。)

9、库房内不得存放食品和和堆放杂物,应经常进行清扫,保持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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