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承运方应负责处理,并赔偿托运人所损失的货物,托运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方应保护托运方不受到任何追究和损害。
4、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执行国家法令、抢险救灾、战争任务等,造成车辆和货物损失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
1、承运方应按国家规定购买车辆险及司驾人员意外伤害险、并投保所运输的货物运输险。
2、双方根据本合同购买的所有保险,均应将对方列为附加被保险人。所有上述保险均应背书,放弃任何向对方及其合营者,以及与对方有合同关系的施工设施的所有人及作业者的代位求偿权。
3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副本复印件,或托运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军事行动、战争、罢工、动乱以及政府机构的行动。
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视其为违反合同。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或间接的物质损失(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由各自承担。
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作出详细解释。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托运方可根据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决定暂停或终止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补偿承运方在此前发生的合同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结构改装
在运输作业期间承运方提供的车辆不能满足托运方的货物运输要求的,承运方应当根据托运方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改装。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若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查阅记录
1、为审核和确认托运方向承运方支付的费用,托运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审查承运方及其司机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帐簿、记录、程序、信函、收据、凭证和文件等。
2、如果托运方对任何资料及计费依据有异议,而且承运方不能提供必要及有效的证明材料,则托运方有权拒付。
3、对要求付款依据资料,托运方有权得到足够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密
除非事先得到合作双方的一致同意,托运方及承运方保证其本身以及与其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人员:
1、不向记者、也不在书籍、杂志、期刊、广告、广播、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中公开下列资料:
A、本合同的条件及条款
B、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器材、设备及雇用人员;
C、合作双方人员所掌握的有关作业的其他资料。
2、不向与本合同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泄露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 通知
为执行本合同(除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均可按照下列地址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托运方: 承运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