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托运方: 承运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本合同由(下称“托运方”)与 公司 (下称“承运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并生效。托运方授权 ,全权代表托运方执行本合同。鉴于托运方根据其需要愿意在本合同所规定的线路及施工区域中使用属于承运方所属的车辆托运托运方的货物,而承运方愿意按照双方达成的下列条件及条款,为托运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车辆运输服务。为此,合同双方就如下各项条件及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车型、吨位 车牌号车型: 半挂平板车 吨位: 40吨 车牌号:
第二条 运输线路、托运的货物名称:但不限于所规定的线路和货物。运输线路安边镇至红柳河,红柳河至安边镇货物名称挖掘机现代225 一台,安边至红柳河1趟,运费1800元挖掘机日立220 三台,安边至红柳河,红柳河至安边,往返各3趟,运费11100元。挖掘机大禹225 一台,安边至红柳河,红柳河至安边,往返各1趟,运费4800元。
第三条 车辆限制条件1.根据本运输合同,承运方按照托运方的要求在托运方施工区域内进行与托运方施工作业有关的合法活动,车辆进行运输、作业时,其能力的发挥应控制在车辆技术规范范围之内。2. 承运方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在车辆性能允许的范围内保持对托运方人员、货物的运输服务;(2)在运输期间承运方司驾人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3)车辆在托运方施工基地待命时,应作好准备,随时根据托运方的要求出车。3.如果车辆需要取得有关当局要求得在上述线路及托运方施工区域取得许可证,承运方负责办理车辆、司机及相关的证书。4.车辆应在托运方指定的线路或其它地方,进行运输服务。
第四条 装卸货地点: 安边镇、红柳河 。
第五条 运输期限: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按实际使用天数,并以托运方 确认的天数为准。
第六条 车辆的交接及合同的解除
1、承运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车辆在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装货和卸货。装卸货物时托运方应按合同要求进行验车。
2、如果承运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载货物日期不能提供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本合同解除。
3.如果承运方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运输服务,又不能及时提供合适的车辆,本合同解除。
第七条 车辆状况
1、承运方在装载货物前,应对车辆进行精心的检查和维修,使车辆能有效地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运输服务。同时,承运方还应保证车上配有足够的备品、备件,持有有效证书的合格司机。
2、在整个运输服务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车辆发生磨损损坏或其他任何故障,承运方应采取有力措施,对车辆进行维修,使车辆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 司机的职责
1、承运方保证,司机应根据托运方的需要,按要求的时间及计划迅速地履行其职责。托运方将随时向司机下达指令和要求,司机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设备运转记录或路单,记录车辆的行驶路线,以供托运方或其代理人查阅。
2、承运方应保证其司机时刻监督和管理货物的装载、摆放和整理。
3、司机应具有起驾驶车辆、运输、吊装等方面的全面的知识与技能。
4、司机或指定人员应保证及时向托运方 汇报车辆动态及车辆状况,并服从其指挥和调派。
5、司机 代表托运方,并处理现场事务。
第九条 司机的行为
在实施运输作业服务时,托运方认为不适当的司机,可书面通知承运方说明情况或要求替换。承运方应在24小时内给出明确书面答复或立即更换。
第十条 费用与支付
1、运输价格: 费用合计:
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运输及装卸费、过桥过路费,货物保险费、车辆险分摊费,各种税费在内的固定价格,不应因本合同生效以后出现物价上涨、通货膨胀或政策性变化而调整。托运方将不再承担除合同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2、运费的确认支付方式为:
运费的确认:以托运方代表 签认的天数或吨公里为运输量的确认依据。无托运方代表 和承运方代表 签字,托运方的财务及经营部门不予以结算。合同双方在此特别声明: 代表托运方是本合同运费量唯一确认人, 代表承运方是运费量唯一确认人,除这两位双方代表外,双方任何人无论在运输过程中和前后以外签认的运输量等文件都不作为本合同运输价款确认的依据和结算依据;无论运输路单、运输确认量单等文件是否该有甲乙双方的公章,只要以上文件无以上两人的签认也不能作为本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和结算依据。
支付方式为:运输任务完成后,以托运方代表 签认的天数或吨公里为结算依据,视托运方资金到位情况,现金支票或承兑汇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