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规定:……发货人实际备妥可开装时,船长应以书面声明可以安全受载的数量。
……
第四条规定:最后装港如果是布兰卡港,运费公吨25.65美元,布兰卡港的海水水深是34英尺6英寸。
布兰卡港是租船合同规定的供选择的两个最后装货港之一。
“康”轮船长要求在该港装足33750长吨,是符合租船合同规定的。
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康”轮在布兰卡港唯一可以装货的5/6号泊船的水深可以满足“康”轮吃水的要求和船长提出的装货数量。
但由于200x年x月x日布兰卡港务局因挖泥宣布该泊位水深不超过33英尺,致使“康”轮不能按原定安排装货。
这是双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也是双方所不能控制的。
租方并已证明,布兰卡港水深超过34英尺6英寸的7/8号泊位,“康”轮因超过允许的长度而不能停靠,而且也没有在商业上可行的其他措施可以满足“康”轮的装货数量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本案租船合同订立以后装货港水深变化的风险由谁负担的问题,合同并无规定,也不存在公认的、明确的国际惯例。
三、调整结果
仲裁庭根据《仲裁程序暂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进行了调解。
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一致接受了仲裁庭提出的下列调解建议:
(一)租方支付船长原索赔空舱费金额的50%,即32767.88美元;
(二)租方支付船方自200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0___年___月___日为止的利息(按年息7%计算)10130.76美元;
(三)上述两项的总额为42898.64美元,租方于___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开支共_______美元,由租方和船方各负担___美元。
海事仲裁委员会
___年__月___日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XX仲字【20xx】XX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