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提名、任务日常经营管理的干部人选;③制定和提出主要的管理制度;④制定和提出各项主要经济政策;⑤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合股人会议;
⑥对合股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2、其他合股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股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股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股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股重大事项(重大投资决策,重大政策调整,发展方向的确立,重大人事的表决)。
3、合股人的义务:
①维护共同的利益,宣传合股事业;
②努力奋斗,全力以赴,共创合股财富;
③服从各项决议,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起表率作用;
④以诚相待,求大同存小异。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股人同意,禁止任何合股人私自以合股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股人,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股人在本地区经营与合股竞争的业务。
3、针对个人言行违背合股事业,干扰合股经营的正常秩序。
4、如合股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股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合股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股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股人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③合股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股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股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股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股人出资多少,先以合股共同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股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