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期限为 5 年,自20_ 年 7 月 1 日起至自 20_ 年 6 月 30 日。
二、 托管方式和内容
1、 乙方自愿将药房经营的全部业务委托给甲方管理,其权限包括:
(1)甲方享有合作托管期间药房相关人员的人事管理权、现有资金及存货的使用权、其他经营性资产(指所有商品)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
(2)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药房的一切经营事项,享有药房的经营管理权。
(3)为托管经营的目的,甲方可以以乙方的名义对外处理相关事务。如有对外事务需要乙方本人到场或需要提供相关证件,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4)乙方不得再自行行使经营管理权或者将经营管理权委托他方参与行使。非经乙方同意或除紧急状态下为保护乙方之利益,甲方不得擅自将其受托经营管理权转委托他方行使。
2、 甲方定期支付乙方利润分红(不付承包金)。
(1)乙方负责装饰、装修及药店所按GSP要求所需的设施、设备,甲方负责经营所需的品种,人员安排及定岗。
(2)利润分红(按半年计算)特指经营当期毛利额减掉该店全部经营开支、管理开支之后的纯利润(是经过甲方努力改善经营、业绩提升增加所致)。甲方提取当期利润的50 %,乙方提取当其利润的 50 %。
(3)由于前期药品补充量大,人员投入较大,后勤支持力度加大,以及前期办理会员卡、加强宣传力度等工作量较大,过度期需3个月;为此正式托管后前2个月盈亏由甲乙双方承担,第3个月开始亏损部分由甲方全部承担,盈利部分则按上述(2)款执行。
(4)由于甲方要对该门店单独采购、配送,在经营费用中应增加采购、配送费20_元/月。
三、 托管期间药店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由甲方负责,执行“成都市御鹤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甲乙双方组织人员对乙方现有药品、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存档,乙方提供的“委托药房基本资料表”及其他营运数据也将作为本协议附件存档。
3、利润分红支付:每半年一次,分别为1月和7月,甲方在15号前提供书面的财务费用决算表供乙方查阅,乙方必须在3天内完成对账确认,如3天内无书面申请异议,视为同意公司的账务报表。如有异议,必须在3天内提出书面意见,甲方配合在7天内完成确认。7月31号、1月31号前完成支付。原则上每半年对账一次,核发无误后不再追溯。
4、乙方应提供药房公章、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房正常经营所需所有的法律性文件交甲方保管、使用、存档;账务章、印鉴章、药房的基本账户均由乙方负责管理,并每月定期核对社保款项的转入,确保金额无误,并在收到款项的7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指定账户,若逾期未转入或挪用,按第七条中5小条的规定处理。
四、交接
1、在托管经营开始前,甲乙双方共同对乙方门店现有药品、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在可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移交甲方管理、使用;托管经营结束后,甲方应归还乙方不少于托管经营开始时经双方清点确认的药品金额和固定资产,双方共同签字之“资产盘点表”将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二。
2、资产交接具体要求如下(托管期满后,乙方可以以同样标准进行药房内资产盘点交接):
(1)固定资产:指单位原值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00元,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能够保持实物原状的有形资产。(注:以下原值低于1000元的资产也列为固定资产,如传真机、打印机、保险柜等)。
a.在资产交接时乙方应确保托管门店正常运营所需的资产、GSP设施设备的齐全、完好和正常使用;托管合作期间的门店装修改造,成本由双方分别出资50%完成。
(2)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低于1000元,大于500元,非一次性耗用的劳动资料。
(3)门店存货:指用于正常销售的门店库存商品。不合规的商品,甲方不接收,若乙方委托甲方托管期间继续销售,由此带来的质量纠纷和罚款由乙方全额承担。
a.经盘点,甲方对于门店内库存商品不接受以下状况的商品:毁损商品、包装污旧商品、效期小于3个月、过期商品、单品库存超出前6个月总销量的部分,等影响销售的商品;
b.离失效期大于3个月小于等于6个月的商品,按成本价的5折核算货款。
C.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在资产正式交接日前更换、挪移店内的商品,包括厂家所给予的赠品;如若发现乙方有以上行为,则视为违约,甲方将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d.乙方须提供各品类商品的最后一批进货单,以及近6个月的进货单据;根据进货单成本价核算;如若乙方不能提供该商品价格,则参考该商品的市场成本价核算;
e.由乙方交接给甲方的产品若出现任何质量和法律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所有责任。3、药房在托管经营前的全部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托管期间由托管方经营药房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
4、签约后,甲方统一安排对现药房员工的任免、岗位及工资结构;乙方应全力配合,不得干扰甲方对员工的管理,并由此可能产生的员工索赔由乙方负责;甲方接手药房后若需对原先人员进行变动,须提前知会乙方。甲方可延用乙方的人事制度,乙方应给予相关支持和配合。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