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依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后存档备查。
3.5公司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或南宫市人民政府报告。
3.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3.7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防火安全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三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凡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3.8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应书面直接向上级部门和南宫市政府报告。
3.9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制订整改方案和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解决或停产解决。
3.10各部门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安全科,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科汇总并存档。
3.11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抄送公安消防机构。
4附则
4.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科负责修订、解释。
4.2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实施方案
为认真汲取今年城区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推动我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市政府领导进一步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工业厂房、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众自防自救能力,构筑和谐消防环境。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1、工业厂房
2、公众聚集场所;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
工业厂房排查整治重点:
1、是否存在‘三合一”现象;
2、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问题;
3、厂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疏散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5、生产车间与仓库是否分隔到位,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仓库使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