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承包方对公司的投资总额的50%作为违约金,如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违约金的,则发包方按承包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承包方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方另行推选或指派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在签订本合同时,发包方应将公司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编制成册,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发包方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关于不干涉承包方自主经营的决议,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公司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第二十八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五份,重庆业龙矿业设备有限公司两份,重庆宏瑞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三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发包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方: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