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租赁期间,乙方应服从甲方组建或聘请的专业物管公司统一的物业管理,并承担物业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提供水、电、清洁、保安、园艺、垃圾清运、房屋管理所需的费用)。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9-2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违约方承担下列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自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即行解除:
(一)甲方交付的商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
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商场存在缺陷,危及乙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甲方除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按实际天数计算)及承担利息外,还应承担装修费用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乙方利用商场从事非法活动的。
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3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商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二)商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场毁损、灭失的。
十、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对乙方的装修申请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或以不
合理的理由拒绝乙方的申请,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年年租金的违约金。如甲方的该等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则除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乙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10-2租赁期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
致使商场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合理使用商场导致的损害除外。
10-3甲方违反7-7规定的协助义务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10-4租赁期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或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已交纳的租金不作退回,且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整个合同期限内未到期租金的2倍的违约金。
10-5租赁期内,甲丙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收回商场的,或将房地产出售抵押的,乙方已交纳但尚未到期的租金及利息,甲方应予退还,且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整个合同期限内未到期租金的2倍的违约金。同时,甲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所有装修费、替代营业用房的租金差价、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律师费和诉讼费。
10-6甲、乙双方均承诺放弃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以任何理由申请降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权利。
十一、其他
11-1甲方必须保证本合同的合法性,否则除返还未到期的租金及承担相应利息外,还需承担乙方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支付给乙方万元的违约金。
11-2丁方愿意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提供担保。
11-3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4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和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11-6甲、丙方应提交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甲、丙方之间的合同、丙方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及政府有关部门对丙方的文书。
11-7本合同各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1-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四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合同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