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产企业或经营商品贴合国家环保标准。
(八)法人代表在申请资格前没有职业和刑事犯罪记录。
(九)原则上供应商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特殊行业要在三年以上。
(十)xx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取得xx采购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批准,一次性准入xx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承诺的,准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xx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xx采购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贴合xx采购市场准入条件的,可按规定向xx采购管理机关申请资格审定。
(二)取得xx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的供应商,能够参加xx采购活动,能够对招标、评标等有关规定提出质疑。
(三)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向xx采购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条:xx采购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向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带给资格审查的有关资料。
(二)参加xx采购活动时,要及时带给相关材料。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要按照规定足额交纳。
(三)供应商中标后,要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约。
(四)按照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定期带给商品信息。
(五)理解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合同执行状况的质询和检查。
第四章:xx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市级供应商的xx采购市场准入资格,由xx市xx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供应商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带给书面申请,并带给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认定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2、银行信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经营许可证、行业资质证、授权代理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拥有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生产或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产品、商品目录。
7、要求带给上一年度和申请近期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