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抵押手续办妥或抵押登记之日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借款人各执一份,房管局报抵押存档二份。
抵押权人名称(甲方):抵押人名称(乙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抵押权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抵押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绝于年月日借款人与债权人即甲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房产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地产证号为。
第二条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是全额抵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三条抵押物的资料、登记和管理
1、资料: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原件或由产权登记中心打印的查询单原件,并应保证该资料真实、有效。
2、登记:乙方应于本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完毕本合同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在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当
3、管理: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因追索该款项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核算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保全费、__费、变更登记费等全部支出。
第五条抵押物的保管及使用
1、本合同签订后,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未全部受偿前,抵押物只能由乙方自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改变抵押物用途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并不得实施减少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抵押物出租、出售,出租、出售的,所得款项应提前清偿甲方债务。
2、由于乙方的行为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通知当日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抵押物因损害而获得的赔偿范围内优先受偿或提存。
第六条乙方不得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甲方未受清偿或乙方未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提供新的担保的,甲方有权依法或依约定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甲方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1、2款或第五、六条的约定,乙方应按主合同项下甲方实际提供借款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3款的约定,致使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否则,乙方应按主合同项下甲方实际提供借款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