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2.1乙方负责在正式协议生效后年内按上述第四条约定向景区投入万元人民币,年内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筹措或通过目标公司融资亿元以上人民币(不包括入股的万元),用于景区开发建设、旅游地产(不含房地产)和运营管理等。
12.2乙方负责在目标公司成立年内争取获评国家A级旅游景区,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12.3乙方应优先从景区现有工作人员中聘用所需合格员工,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含工资、奖金、社保、医保、公积金等),具体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12.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甲方审批的景区开发相关规划进行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破坏景区资源和景观的行为或活动,未经目标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将核心景区(以有权部门审批的规划为准)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营性项目转包第三方经营。为加快景区建设,乙方负责引进有实力的公司与目标公司合作对核心景区外的经营性项目共同投资开发,具体合作方式须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全体同意。
12.5乙方负责对景区内原有及后续投资所产生的所有资源和资产进行妥善保护、维护和经营管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并须积极配合甲方理顺与寺庙、景区周边居民的关系,互利互惠,共同努力促进景区的建设和经营顺利开展。
12.6乙方保证前年所有门票以及景区的其他经营性收入全部投入到景区的开发建设与运营管理中,股东不得挪用或分红。第年后目标公司方可开始对公司产生的利润按股比进行分红。第2年起以景区综合营业收入的10%以上金额(不足万元以万计)投入景区的宣传营销上。
12.7乙方负责配合目标公司在3年内首先解决基础设施改善和景观形象建设项目(包括第1年内完成规划设计和开工建设景区内环线步行栈道、景区入口综合服务区、景区绿化改造、旅游标识系统等;第2年内修建瀑布扩水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2个蓄水设施、2个停车场、规划并动工建设300个床位以上四星级酒店1家;第3年内建设景区标志性建筑、文化广场等),开发相关经营性项目,完善景区接待条件建设项目(修建餐饮购物场所等)。具体项目在风景区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规划中确认。
12.8为加快景区建设,乙方在确保按协议约定当年度股份资金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目标公司可将景区资产用于抵押贷款,融资所得全额用于景区的开发建设,但抵押融资所得不得作为乙方股份资金投资额度,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
12.9乙方负责引进人才,组建强有力的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完成目标公司制定的总目标。经过甲乙双方的共同努力,争取在目标公司成立的5至7年内整合其他配套项目包装上市。
第七章景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在双方签订正式协议生效日起,目标公司拥有旅游区的资源使用权、开发建设权、经营管理权、品牌使用权、营销推广权、碳排林补权等,同时按照法律所允许的经营范围进行独立自主经营。甲方对旅游区行使资源、门票、水利、林政、环保、民居等监督管理权。
13.1甲方委派相关人员和目标公司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共同收取景区门票,相关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由目标公司承担,门票价格由乙方提议报上级物价部门批准。8年内门票所得收入全额转入目标公司用以景区的开发建设与营销活动。
13.2风景区所在地群众可凭目标公司统一制作的证件,进出景区从事生产或生活活动。境内居民可凭有效证件享受不高于5折的门票或年票优惠;具体实施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制定。
13.3目标公司应尊重景区内宗教场所的自主性和宗教活动,每年提供1300张免费券给九仙祠用于宗教活动(仅限宗教活动使用),非本景区内的人员进入景区参加宗教活动可给予购买优惠门票待遇,具体优惠办法由甲方牵头与乙方和道观寺庙另行商定。
13.4目标公司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景区安全、升级、达标、创优等工作。
13.5乙方在完全采取自主经营的基础上,对于经营所需人员,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优先聘用所在地居民。
13.6风景区旅游开发所需山地、林地及农田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征租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
第八章景区现有资产、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第十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景区与乙方合作之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有关合约、协议、租约、承诺书等,若有损害乙方利益的,甲方应负责在双方签约之前自行妥善处理,具体处理方案经双方商定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五条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负责将旅游景区与银行等相关单位所形成的债务、担保、抵押进行剥离和处理,确保景区以零债务、零担保、零抵押的状况交由甲方指定单位与乙方进行合作开发。
第十六条凡属于景区资源、资产的证件或与双方合作经营有关的文件(甲方确认已征用土地
处,即现停车场后侧亩,南北侧亩,承璜公园东西两侧亩),甲方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全部移交给目标公司,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转至目标公司名下。
第九章合作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
第十七条甲方同意委托土地收储中心与目标公司合作,进行前期土地合作开发,并给予目标公司开发收益回报。甲方协助目标公司在5年内根据已批准的景区总体规划在景区内按需分期征用土地不少于亩(其中水田亩,山地亩,第1、2、3年均保证每年完成征地亩以上,第4、5年年均保证每年完成征地亩以上),所需费用由目标公司承担。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征地费用给予优惠,所征土地应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性质应严格按照政府审批的规划实施,经营性土地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公开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出让地块的出让金高于挂拍底价部分可作为目标公司受益,受益资金严格按照土地出让金支出规定纳入土地出让金预算和列支,由目标公司负责全额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章其它相关项目的投资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考虑经营本身的需要,甲乙双方将着手研究在可行条件下(有权部门批准),争取在景区规划范围内或邻近地区提供约亩的山地,由目标公司租用,截止日期与本协议同步,用以修建体育运动休闲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其中由甲方协助目标公司征用土地亩(不含十七条中的亩)用于该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甲方以麦斜岩景区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左右(范围以红线图界定为准)内现有基础设施和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乙方须追加投资万元(不含原股份合作的万元),乙方投资款到位时一并纳入目标公司开发,甲乙双方股比不变,合作方式和条件原则上与景区合作模式相同。乙方投资款未到位前,麦斜岩景区仍由甲方管理,乙方及目标公司均不得干预。乙方万元投资款到位后,麦斜岩景区开发管理以及相关文件由目标公司接管(具体条款另行约定)。若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年内全额到位追加万元的投资款或未能签约,甲方对麦斜岩景区的开发建设有权另找投资方。
第二十条为了连线开发山区旅游资源,壮大旅游产业并以其发挥经济拉动作用,甲方同意金钟水库温泉开发项目在对外招商引资的同等条件下,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考虑与乙方进行合作,合作具体条件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为了扩大景区的宣传,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仙港大道的部分广告位跟标交由目标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