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营利润的支付时间、方式:
1. 乙方需在次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经营利润。
2. 乙方可以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经营利润。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委托租赁期间开始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
二、在协议期内,甲方需保证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所有配套设施、设备,完全按照甲方自本项目开发商处
接受该房屋时的全套配置,一并交与乙方,甲方不得私自搬走或更换,并按照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承担实际发生的经营费用。
三、协议期间,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因租赁房屋所放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代扣代缴)。
四、甲方在将房屋委托给乙方时,必须交清房屋的维修基金、本年度物业管理费、冬季采暖费、房屋内财产保险费等费用。否则在
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五、在协议期间,甲方可随时查询房屋出租情况,甲方可采用以下办理查询:
1、 乙方设立网站,随时反映酒店的房屋出租情况,供业主查询;
2、 酒店大堂设有自动查询机,机内记录当月的房屋出租记录;
3、 乙方每天将房屋经营情况打单记录供甲方随时查询,记录期为一年,同时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对该房屋作自由转租经营,但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且不得在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
二、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该房屋的各项管理费用。
三、 保证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内部的清洁卫生。
a) 保证该房屋及内部配套设施等在租赁期间的良好使用状态。
b) 协议期满时应及时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该房屋内原有家具、电器等应完好如数返还甲方,并保证房屋完好,如有损害、丢失的,
应负责照价赔偿(房屋、家具、电器、床上用品、装修等自然损耗折扣除外)。
c) 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 经营利润分配
委托出租房屋的经营利润以天为分配单位,并按照同类型房屋分别平均分配。计算方式如下: 委托房屋的日经营利润=当日同类型房屋的经营利润总和÷当日委托出租同类型房屋的数量
第八条 设施、设备损坏责任及费用的承担
一、 本协议期内,凡因乙方人为或乙方出租给第三者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二、 在本协议期内,如因甲方使用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甲方负责更换承担相应费用。
三、 在本协议期内,该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电器、床上用品等的自然折旧费用由甲方承担。(详见第十条)
第九条 甲方自用房屋有关事宜
一、 甲方若自用房屋,则不参加使用当日的酒店经营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