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责任的;
2. 出租方不按合同规定乱收租金的;
3. 出租方无理要求或干扰,妨碍承租方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三条 租金或租金的交纳方式及税费
1. 年租金 元,租金交纳方式:
2. 按规定租赁交易手续费每年缴纳一次、换发《房屋租赁证》一次。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需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房屋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付承租人的合同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房屋的,负责赔偿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赔偿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时,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 到当地房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遇有国家动迁本合同自行终止,租赁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本合同一式三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租赁双方各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