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即幼儿园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疫情报告人报告,疫情报告人根据传染病疫情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园长。
2.当幼儿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3名幼儿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腹泻、皮疹等症状时,疫情发现人和疫情报告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园长并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3.在幼儿园同一班级中,如果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3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幼儿病因排查结果登记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疫情报告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条文酌情处理。
四、报告方式
园内出现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疫情报告人,由疫情报告人立即向上级疾控部门、市教育局保健站等部门上报,同一时间立即上报园长,启动应急预案。
疫情报告人电话:xxx 150xxxxxxxx
保健室负责人电话:xxx 150xxxxxxxx
园长电话:xxx 150xxxxxxxx
中原区疾控中心电话:xxxxxxxx
中小学卫生保健站电话:xxx 150xxxxxxxx
中原区保健所电话:xxxxxxxx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我园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处室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有关处室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在园长的领导下要组织相关处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4、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用电话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园长,同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教育局进行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学生、教职员工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并对病人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并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学生等人员的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校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7、承担学幼儿园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建立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并定期对校医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预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证全体教职工、幼儿的健康和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相关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