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产入库,由上缴部门填制《__县公物移交清单》,公物仓管理人员清点验收、签字盖章,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物仓对逾期20日没有缴回的资产向牵头部门发放《资产催收通知书》,由牵头部门负责将资产收回后交公物仓。
第十三条 公物仓应对更新换代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及时进行调剂使用,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公物仓应及时对如下资产进行整理归并进行公开处置。
(一)不易储存或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的资产;
(三)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和其他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五条 资产的处置严格按照《__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行财[20__]163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的处置收入上缴国库,资产账目应及时进行调整,确保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借(租)用的资产的管理,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截留、挪用、调换、私分处置资产或使资产受到侵害的行为,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__年12月1日执行。
(一)凡列入公务用品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均执行《_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品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采购后的公务用品,分别由各归口科(室)验收入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严格公务用品的核对,验收做到验质、验价、验量。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查明原因或予以退回。
(三)公务用品必须分门别类在固定位置摆放,做到美观、整齐,便于发放、检验、盘点、清仓。
(四)建立公务用品登记制度,采购入库及时登记,领用时必须填写领用登记单,及时销账,做到往来清楚,账实相符,同时,把好领用关。
(五)公务用品做到先进后出,用零存整,经常验收、整理,掌握领用、结存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向领导提出采购计划。
(六)回收的各类物资,均由相关科(室)注明成新,登记入库,纳入年报表,并予说明。
(七)年终进行一次盘点,编制物品进出年报表,及时送领导审阅。
(八)加强公务用品卫生和安全工作。采取切实的措施,确保用品完好无损,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