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
2.确保派遣员工工作场所、设施的安全,避免发生危险,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甲方若安排乙方派遣员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必须查验相关证件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方可安排上岗。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甲方符合提前告知要求的条件下,按时提供合格的派遣员工,对不能按时保证派遣用工影响生产的,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5.甲方有权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用以规范管理派遣员工,并对其考核,每月及时报乙方。对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派遣员工的处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甲方辞退不合格派遣员工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报乙方备案且要书面通知乙方辞退原因。
6.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考勤、工资分配明细、奖罚明细。工资表经甲方确认后,于每月日前按当月实际发生额结算劳务费用,并转账到乙方。
7.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甲方对以下派遣员工可以书面形式退回乙方:并书面说明退回原因。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吸毒、贩毒。
(5)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6)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8.甲方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及派遣员工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等情况调整其岗位时须以书面方式告之乙方。
9.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派遣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到岗工作,乙方派遣员工必须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应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换休,乙确乙方派遣员工享有的各项权利。
10.甲方因生产组织发生变化或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减少派遣员工时,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员工合同期内甲方终止用工以及员工合同期满终止用工,需给予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给乙方,乙方负责办理手续。
11.甲方有义务审核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使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甲方符合提前告知要求的条件下,按时提供合格的派遣员工。乙方对派遣员工进行政审及岗前体检,经岗前安全和综合治理等教育后,负责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至甲方工作。
2.乙方在收到甲方劳务费用后,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或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据。
3.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资计算和发放(乙方收到甲方费用后7日内发放完毕),以及人事、档案关系的管理和各项社会保险金的收缴工作。
4.负责派遣员工各类保险待遇的申报,审批和发放工作。
5.乙方的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换人。
6.今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新的派遣员工政策出台,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
7.负责日常事务性的管理工作,如提供有关证明之类问题等。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的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另外从事与甲方业务竞争有关的工作。
2.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致死,由甲方负责组织抢救,甲方负责召开事故分析会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乙方负责相关事宜(住院手续、工伤鉴定)的办理,工伤事故也由乙方统计、上报。工伤医疗费用等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所支付的全部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和甲方负担。工伤以及工伤员工旧伤复发医疗期间陪护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陪护人员的工资、交通费、生活补助费按国家或甲方相关规定执行由甲方承担。
3.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病不能工作,或医疗期满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