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方因主观原因,不能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和工作任务;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被派遣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7.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8.因被派遣单位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业务范围缩小或取消时,被派遣单位对甲方派出人员进行精简等原因乙方不能继续工作的;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外,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被派遣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双方需要并愿意续签合同时,应在合同到期当月办妥续签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或损害对方声誉的,均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责任在乙方,除经济赔偿外,还要赔偿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体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被派遣单位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二、派出人员的数量和条件
第二条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应于自我鉴定派遣劳务派遣员到乙方所在的州、县(市、区)工作。具体人员以劳务派遣人员名册为准。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三.劳务派遣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费用是指劳务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管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管理服务费按以下方式选择:
(1)按各劳务派遣人员实际月薪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