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或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或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乙方拒绝甲方的派遣行为,或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经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三方协商一致的,可解除本合同,但甲方须对乙方进行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不得辞退乙方,但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的除外;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规定的。
第九条协商约定条款
1、关于保守用人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
(一)乙方从事的工作中所涉及的单位及个人资料都属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二)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离开甲方后,乙方不得利用用工单位商业信息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2、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接受用工单位出资培训的,如合同期未满乙方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已工作日期,赔偿用工单位所有或部分培训费用
3、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4、在乙方被录用前所提交的员工登记材料均为乙方真实情况,乙方承担材料真伪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损害赔偿责任
1.甲、乙和用工单位三方任何一方在法定追诉期间,有证据证明给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如从事用工单位高级管理或从事商业秘密工作的,在约定服务期内违反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解除本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用工单位未提供保密补偿金除外。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处理
1、甲方乙方和用工单位三方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使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
(一)三方须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有争议的一方可向对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不服仲裁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和解释须经三方协商一致认可。
第十三条当合同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乙方成功赴用工单位工作,并乙方用工单位向甲方足额付款到帐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