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第八点第2点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甲方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本合同第八点第3点规定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八点第4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8、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部门副经理以上级别需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乙方所承担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无法交接,马上离去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10、本协议期满,即行终止,任何一方需要续订合同时,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经过对方同意后,可办理续签手续。
1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期内,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八点第5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下列费用:
(1)甲方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