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将承包餐厅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的酒店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餐厅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臵。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餐厅的经营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人民币整。
3.承包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0.3%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人民币整。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餐厅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3000元人民币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保险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应以甲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下的保险,并在保单上注明甲方是第一收益人,乙方是附加受保人。
(1)财产险
(2)公众责任险
(3)劳工保险
第十三条 担保及保证金
1.承包期间,为了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按时支付所有工资、税费等经营开支以及为餐厅装修及设施提供担保,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另行交纳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交给甲方;
2.乙方若发生违约行为,或者对餐厅的装修及装修造成毁损并未进行及时修缮的,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无发生该类事项的,甲方应在协议终止后三天内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用保证金冲抵承包金、水电费、部门收费、员工工资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即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乙方按合同承担相应义务。
4.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甲方保管期间,不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承包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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