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方提出进行大项维修须提前3日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B.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对酒店的装修部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因乙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酒店的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酒店的转让与转租
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卖乙方所承包餐厅所在的酒店。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酒店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让,转借该餐厅。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餐厅设施,干扰餐厅正常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经营。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餐厅: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酒店。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酒店结构。
(3)损坏承包的餐厅设施以及三江大酒店的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应用于餐厅以外的用途。
(5)利用所承包的酒店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拖欠承包金累计10万元人民币。
4.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 餐厅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期间餐厅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的,应于3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