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义的依据。
第十四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能够投入正常运行:
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六条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保修月;
2.地面保修月;
3.顶棚保修月;
4.门窗保修月;
5.上水保修月;
6.下水保修月;
7.暖气保修月;
8.煤气保修月;
9.电路保修月;
10.保修月;
11.保修月。
第十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协议之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经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协议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赔偿对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天,由甲方向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连同附表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