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1.属现售厂房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2.非现房销售的,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厂房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承诺与该厂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⑴.于 年 月 日前通水;
⑵.于 年 月 日前通电。
4.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⑴.外墙: ;⑵.内墙: ;⑶.顶棚: ;⑷.地面: ;⑸. 门窗: ;⑹.卫生间: ;⑺.电梯: ;⑻. 水: ;⑼.电: 。
第七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销售的厂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厂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厂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第八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在工业厂房交付后 日内,将为乙方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递交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2.甲方为乙方办理产权证,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①向甲方工作人员出具委托办证的授权委托书,②将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提前10日交付给甲方,③签署产权登记机构规定格式的买卖合同,④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资料,⑤其他协助。
第九条 本厂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厂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十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和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
第十二条 电费(含分摊的电费),按 元/度计收,遇电价上调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担保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款的 %作为定金,作为甲乙方双方签订产权登记中心规定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
2.乙方不与甲方签订产权登记中心规定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乙方不能取得房屋产权,乙方拒绝签订产权登记中心规定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⑴.在签订本协议前、后,甲方将该房屋抵押、租赁的;
⑵.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知晓该房屋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限制权利,未告知乙方的;
⑶.签订本合同前后,甲方另行签订厂房买卖合同。
4. 在签订本协议后,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限制该房屋权利的,致使乙方不能取得该房屋产权,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款项,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乙方利息。
5.甲乙方双方签订产权登记中心规定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其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不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预告登记。
2. 乙方保证使用该厂房符合环保要求。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互惠、友好、谦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