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屋转让、抵押给第三方,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继续履行,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保证使第三方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在本合同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条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变更房屋使用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转租、分割转租、转借或作为投资或与他人的合作经营等。
乙方如违反本条约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已收取租金、保证金等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房屋用途】
第六条乙方承租房屋仅供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甲方已收取租金、保证金等费用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甲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房屋权利】
第七条以甲方房屋外墙及甲方所有的设施、场地为载体,发布广告的权利为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利用上述场地发布广告。
乙方在对外活动中,不得冠以“”或其他与该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字样,以至于他人误认甲乙双方为同一单位或存在着关联关系。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八条该出租房屋租金为每年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
第九条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以(现金、支票、汇票、转帐)方式交付租金。
第十条甲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租金,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出租的房屋和土地产权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依法交纳。
第十二条乙方付款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则可延迟到节假日后的第一天支付。
【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支付租金的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元(大写:)人民币。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第十五条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卫生以及其他按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收取的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
甲方于每月日前将应由乙方负担的上述费用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乙方签字确认,并于每月日前到甲方物业部门交纳上述费用。
乙方不在时,指定员工承担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乙方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独立承担。
【房屋修缮及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甲方房屋及附属设施及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乙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或相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按以下方式处理:(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或(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同终止后,乙方于营业场所内外设置的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图文标示,乙方应立即清除。
【出租房屋的交付和收回验收】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和保证金后的日内,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