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一、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以乙方名义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等证,并注册为企业法人。
二、投资期限:共同投资人合伙为长期经营。
三、共同投资人共同自愿合伙投资经营地址:。前期预投资万元整,人民币。
甲方投资万元整(现金投入),占投资总额的%;
乙方投资万元整(现金投入),占投资总额的%;
丙方投资万元整(现金投入),占投资总额的%;
丁X投资万元整(现金投入),占投资总额的%。
四、如前期投资不足,需扩大投资仍按原比例进行投资(具体数目以账面为准)。企业内所有财产为共同投资人共有。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一、合伙期间,共同投资人各方在外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联。
三.合伙共同投资人本着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宗旨精诚合作。
三、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四、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五、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六、盈余结算,企业内盈余每(盘货)结算一次,除去一切开支后按约定比例分配。
第三条事务执行
一、共同投资人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二、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负责人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负责人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四、负责人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共同投资人可以对负责人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六、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企业的股份;
(2)、更换事务执行人。
七、经营职责:共同经营中,由合伙共同投资人协商指定财务负责人进货支出和费用支出,(费用有:人员工资,各种招待费,房租,消耗用品等)即现金管理(建立专用账户)。任何支出由合伙共同投资人确认后签字入账。
八、经营中,对未经共同投资人管理人员同意赊销出去的货物,由经手人(壹个月内)负责全额收回,造成损失的,由经手人全额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