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培训。
3、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按甲方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A.在合同期内教学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永不进步的;
B.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俱乐部规章制度的;
C.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D.接待学员不周,经教育不改的;
E.品行不良,侮辱学员,影响恶劣的;
F.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G.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A.乙方患病或医疗期间,不能从事原工作;
B.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C.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D.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且乙方负责协助甲方招聘相应人员代替乙方工作方可执行。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试用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俱乐部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扣除乙方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作为乙方给甲方的经济补偿金。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由俱乐部出资进行培训、服装及其他费用,乙方应按规定赔偿。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即给对方补偿一个月当月的工资。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第六条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