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xx元(20XX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xx元)为基数计算,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xx元/21.75x1.5倍x3个小时x4周x12个月x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xx元(xx元/21.75x2倍x8个小时x3天x12个月x2年)未付。
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人:XXX(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申诉人:xx,女,出生xx年xx月,现住xxxx号,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xx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诉人:xxx住所地:xxxx联系电话:xxxx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800x125%=225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0.5x3000=1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896{3000 21.75x(103天7)x2}+1931(3000 21.75x7x2)=482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3000+1200=7200元。
5.请求责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7月1日-20xx年10月XX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叫xx,我是20xx年7月1进入被申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工作的,20xx年10月XX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新兴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
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作制度(法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新兴公司实行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又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3、20xx年8月1日-20xx年10月12日,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支付基本工资,还在约定的工作日外安排我加班7天,也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20xx年10月XX日,鉴于被申诉人新兴公司迟迟没有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我感到自己的权利严重地受到侵害,于是向被申诉人新兴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在离开新兴公司的那天,新兴公司既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时支付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一个月后向我补发了2400元的基本工资,尚欠基本工资1800元、加班工资4827元,对经济补偿的事更是只字不提。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相应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今特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能为我主持公道,谢谢!
此致
申诉人:
年月日
申请人:张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姚xx北京中银(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xx31—x4xxxxxx
联系人:刘xx联系电话:13xxx31xxxx
法定代表人:罗xx职务: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