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房屋修缮及其使用相关规定
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对房屋档口维修及乙方自行装修、装饰部分及自行高置的设施设备,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同使用其所承包的房屋档口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档口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如需改变房屋档口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忘记到档口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包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提前停止承包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于房屋档口的装修、装饰全部归甲方所有。
3、乙方如使用室外招牌或广告牌等,应自行到政府的工商、市政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并报经甲方同意后方或施工安装,否则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七条 档口的转让与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出租该房屋档口。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经营的档口: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该档口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档口结构和室内外装修,或不服从甲方统。一协调和要求的;
(3)损坏承包经营的房屋档口,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4)利用承包经营的房屋档口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运以及无营业执照经营的;
(5)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的损害的;
(6)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的。
(7)经营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及损害甲方利益、形象、信誉、品牌的。
4、承包期满,如乙方欲续租,应当在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承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5、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甲方不承 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经营房屋档口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当天,将承包房屋档口及属于甲方的附属设备、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
2、如房东在承包期间收回门面,将退还乙方所剩的租金与全部押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 房屋铺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承包承包金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该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的全部损失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