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装饰装修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题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本区域内《业主公约》的规定,不接受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