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_____日内,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无其他争议后,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对于乙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如无法由乙方收回而留于屋内的,甲方有权行处置,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对于因装饰装修或拆除行为给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向甲方支付。
(三)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耗性设施除外)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修复。
(二)甲方对于乙方的装修、装饰和添置新物不承担维修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物业公司等第三方出具证明证实系乙方自身原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租借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转租
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