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从签订本合同或实际接收门面之日起,即承担涉及本合同项下租赁门面的安全、环境、治安、消防、工商等方面法律责任,因乙方违反安全、环境、治安、消防、工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2、甲方有权对租赁门面安全、环境、治安、消防、工商等方面进行检查,但此项检查不能成为乙方规避或减轻其安全、环境、治安、消防、工商等法定责任的依据或理由。
第九条门面的出售与转让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出售该出租的门面,但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关联交易除外)。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第十条租赁门面的归还及其他
1、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当日无条件将门面交还甲方,双方办理租赁门面移交手续。乙方交还门面后30日内甲方无息返还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押金。
2、租赁期间乙方添附的动产乙方可以拆除,不动产及装修部分不得拆除,属甲方所有。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期搬出全部物件,如门面内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4、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按甲方新的定价标准签订合同但继续占用门面的,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约定平均日租金的
5、门面交付验收时,乙方如对门面及附属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未当场提出异议的,视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门面质量、产权瑕疵担保
1、乙方已对本合同约定租赁门面的状况及合法性有了充分了解。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使用门面时不存在门面质量和产权问题,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如因门面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